公司章程 » 返回前页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,并对照《公司法》进行了规范,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)。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批准,以募集方式设立;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。营业执照号:310000400047851(市局)。

第三条 公司于1987年1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,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(简称A股)156.94万股(每股面值100元),其中向社会公众(个人)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4.5万股,在当时上海柜台股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,后与1988年1989年向社会公众增发的A股共51.09万股。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;公司于1991年11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,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(简称B股)为100万股(每股面值与人民币100元等值),于1992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。

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: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VA ELECTRON CO., LTD.

第五条 公司住所: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200号1号楼2楼 邮政编码:200120
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,172,943,082元。

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不约定期限。
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总会计师、总工程师与董事会秘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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